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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对QB/T 2673-2023 《鞋类产品标识》的潜在影响

发布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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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鞋类产品标识》QB/T 2673-2023已经于2024年2月1日实施。相信大家都已经对该文件的内容了如指掌,很多企业都蠢蠢欲动的想对自家鞋类产品标识进行调整。该文件最大的调整是将包装(含吊牌)中的三包规定、生产日期、和颜色调整为了按需选标项目。很多企业也都想删除三包规定和生产日期的标注,那真的要那么迫切的去进行调整吗?不妨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质量强国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修订。在吸收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目前意见反馈已结束。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下里面相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质量标识应当真实、清晰,并以中文标明下列信息:
(一)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明信息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载明;
(二)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生产者地址、生产日期、联系方式以及实际生产地信息,所执行产品标准的编号;
(三)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通过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产品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
(六) 实行许可管理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相应质量标志、证书编号或者许可代码;
(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质量标识。

进口产品除标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内容外,还应当标明该产品的产品名称、原产地,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销售产品标识义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需标注生产日期。


第七十一条【修理更换退货责任】销售者销售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修理、更换、退货凭证,明示产品质量担保期限和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等内容。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之间可以约定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法定质量义务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一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修理、更换、退货凭证,明示产品质量担保期限和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等内容。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处于意见反馈截止阶段,距离正式版发布还有比较长的时间。企业可以密切关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制定进程。


如果以上条款内容在正式版中保留,目前已经删除生产日期和三包规定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在实施后再把它们加回到包装标识当中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还有其他与鞋类产品相关的内容,让我们下期再聊吧。



本文指导老师:技术支持部 王劼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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