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加拿大卫生部出台《烟草和电子烟产品法》(Tobacco and Vaping Products Act,TVPA);2021年1月14日,加拿大卫生部更新《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CCPSA);2021 年 6 月 23 日,加拿大卫生部颁布《电子烟产品尼古丁浓度法规》 Nicotine Concentration in Vaping Products Regulations, NCVPR (SOR/2021-123)。对于不含治疗作用的电子烟产品,根据电子烟的定义,要同时受到《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以及《烟草和电子烟产品法》同时监管。
1. 作为消费品的电子烟,要满足《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CCPSA)的要求。需要进行以下测试:
序号 | 测试项目 | 标准/法规 |
1 | 电气和机械安全 | ANSI/CAN/UL 8139 |
2 | 电池的质量和性能 | CAN/CSA-C22.2 No. 62133 |
3 | USB充电器安全 | CAN/CSA-C22.2 No. 338 |
4 | 总铅 | SOR/2018-83 《含铅消费品法规》 |
2.尼古丁含量
根据《电子烟产品尼古丁浓度法规》法规要求,2021年7月起,在加拿大制造或进口到加拿大的电子烟产品的最大浓度为 20 mg/ml。
序号 | 测试项目 | 标准/法规 |
1 | 尼古丁含量 | SOR/2021-123《电子烟产品尼古丁浓度法规》 |
3.成分分析以及毒性评估
2019年12月25日,加拿大卫生部颁布SOR/2019-353《电子烟产品标签和包装法规》(VPLPR),该法规标签要求、包装要求以及即将生效的条文、过渡性条文及相关修订。同时也规定。
1)每种电子烟物质显示成分列表; 2)要求每个含有浓度为0.1mg/ml或以上的尼古丁的电子烟物质的直接容器(包括独立的补充装容器)具有儿童耐受性并显示毒性信息。3)要求电子烟产品不得含有浓度为 66 mg/mL 或更高的尼古丁(2021年7月之前)。
序号 | 测试项目 | 限值要求 | 标准/法规 |
1 | 烟油成分分析 | 任何浓度为1%或以上的电子烟物质中的成分,必须按其在成分表中的比例降序排列 | SOR/2019-353《电子烟产品标签和包装法规》(VPLPR) |
2 | 烟油MSDS | / | |
3 | 电子烟油尼古丁 | ≤66 mg/mL |
4. 禁用组分/物质要求
根据《烟草和电子烟产品法》(Tobacco and Vaping Products Act,TVPA)的要求,任何制造商不得制造电子烟产品时使用附表2第1栏中所列的成分(见下表)。
序号 | 禁用添加剂成分 |
1 | 氨基酸Amino acids |
2 | 咖啡因Caffeine |
3 | 着色剂Colouring agents, |
4 | 必需脂肪酸Essential fatty acids |
5 | 葡糖醛酸内酯 Glucuronolactone |
6 | 益生菌Probiotics |
7 | 牛磺酸 Taurine |
8 | 维生素Vitamins |
9 | 矿物质营养素Mineral nutrients |
任何制造商不得销售附表2第2栏中列出的包含第1栏中所列成分的电子烟产品(见下表)。
序号 | 禁用成分 |
1 | 电子烟物质,除了处方电子烟物质和为出口制造或销售的电子烟物质 |
2 | 电子烟物质,除了处方电子烟物质和为出口制造或销售的电子烟物质 |
3 | 电子烟物质,除了处方电子烟物质和为出口制造或销售的电子烟物质 |
4 | 电子烟物质,除了处方电子烟物质和为出口制造或销售的电子烟物质 |
5 | 电子烟物质,除了处方电子烟物质和为出口制造或销售的电子烟物质 |
6 | |
7 | 电子烟物质,除了处方电子烟物质和为出口制造或销售的电子烟物质 |
8 | 电子烟物质,除了处方电子烟物质和为出口制造或销售的电子烟物质 |
9 | 电子烟物质,除了处方电子烟物质和为出口制造或销售的电子烟物质 |
5. 电子烟产品报告要求
2023年6月9日由加拿大卫生部颁布,作为《烟草和电子烟产品法》第7.8章节的附录,电子烟产品报告条例主要讲述电子烟产品制造商必须向卫生部提交的报告要求(包括销售报告以及成分报告),还有规定提交报告的信息形式和方式。
(一)、销售报告的提交要求
1. 针对制造商在报告涵盖期间销售的每个品牌的电子烟产品(分类中包含的品牌电子烟产品除外),销售报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a)唯一产品标识符;
(b)电子烟产品的种类;
(c)品牌名称或品牌族名称;
(d)如包装内载有电子烟产品,则包装内载有该电子烟产品的单位数目;
(e)报告中任何额外的品牌元素或任何将电子烟产品与其他电子烟产品区分开来的描述性术语;
(f)就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产品而言,必须包括雾化物质的名称;所载与该雾化物的主要风味物质或者无调味;尼古丁的浓度(如有),以毫克/毫升表示;以毫升为单位的电子烟体积。
2. 销售报告必须包含关于制造商在该期间的销售情况和向制造商的退货信息,报告涵盖的每个品牌的电子烟产品。
3. 销售报告必须包含关于制造商在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销售的分类信息。
4. 销售报告提交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期间的报告,在该年7月31日或之前提交; 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报告,在下一年度的1月31日或之前提交。
(二)、成分报告提交要求
1. 成分报告必须包含制造商在加拿大销售的每个品牌的电子烟产品的以下信息,包括分类中包含的电子烟产品的品牌,如果该电子烟产品属于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类型。
(a)唯一产品标识符;
(b)品牌名称或品牌家族名称;
(c)报告中任何额外的品牌元素或任何将电子烟产品与其他电子烟产品区分开来的描述性术语;
(d)雾化物质的名称;
(e)下列其中一项:
(i)说明附表规则所列的风味与电子烟物质的主要风味相对应;
(ii)“其他”一词,如果电子烟物质的主要风味与附表中列出的任何风味不相符,或
(iii)“无风味”一词(如适用);和
(f)尼古丁的浓度(如有),以毫克/毫升表示。
2. 成分报告必须包含用于制造电子烟物质的每种成分的以下信息。
(a)其通用名称;
(b)其化学名称(如适用);
(c)由美国化学会化学实验室摘要服务处(如适用)分配的注册编号;
(d)供应商的名称和城市地址;
(e)其在蒸发物质中的浓度,如,按毫克每毫升或毫升每毫升计算,视乎情况而定;和
(f)如成分是尼古丁,则须说明尼古丁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或两者的混合。
3. 有关成分的报告必须在制造商首次销售品牌电子烟产品当天或之前提交,产品分类中包含的品牌电子烟产品,该分类产品未包括在之前的成分报告中。
(三)、提交的格式要求
1. 报告中的资料必须是英文或法文。
2. 制造商必须使用卫生部制定的表格来提交销售报告和成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