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现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
2.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
3.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
(2024-2025年)工作方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情况,为其提供职业健康指导服务,进行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基础。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推动各地区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年底,工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达到全覆盖。2025年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10人及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应报尽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质量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企业名单等数据为基础,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国资委、税务、市场监管、统计、工会等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获取辖区内用人单位名称、行业、所在地等基础信息,对相关用人单位信息进行补充完善。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各行业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对用人单位基础信息进行初筛,建立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各省要将“数据库”印发至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对“数据库”进行确认。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和卫生监督协管员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未申报、停产停业6个月以内但未注销的用人单位必须纳入“数据库”。同时,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加强巡查工作,提供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线索,对“数据库”进行补充完善。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将补充确认后的“数据库”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告知动员。
各地通过发放告知单、发布公众号信息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宣传动员活动,指导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主动申报。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专题培训,重点对申报程序、企业行业类型、劳动者人数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等内容进行讲解,使用人单位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提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质量和信息准确性。
(三)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入户指导。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辖区内“数据库”,组织协调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指导未申报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各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等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要在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等工作时,重点加强对应报未报用人单位的指导力度,在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服务时,要对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进行指导。地方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双随机”检查等工作时,要对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核对,并指导用人单位完善申报信息,提高准确性。
(四)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分析调研。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情况的分析,及时了解进展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地方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申报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法规宣讲和帮扶指导,推动其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定责任。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申报扩面行动工作情况调研, 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领域用人单位是否完成申报,申报的行业类别、规模、职业病危害因素等信息进行调研,完善工作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压实成员单位的行业管理责任,共同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调动各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卫生监督机构等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二)逐步递次推进,加强统筹实施。
各地要按照“突出危害严重,兼顾危害一般,统筹大中型和小微型用人单位”的原则,除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外,可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增加申报扩面行业领域,逐步推动所有行业领域和规模类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应报尽报。注重发挥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示范带动作用,集团总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全覆盖。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站、电视、移动终端等各类媒体平台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康杯”竞赛、健康企业建设、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等各种途径,强化动员,教育引导用人单位落实法定责任,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附件2
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
(2024-2025年)工作方案
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提高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水平,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水平。2024年和2025年,每年每省中小微企业帮扶数量平均每个县区不少于20家。2025年底,帮扶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开展率、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帮扶对象。
以矿山、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例、纳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帮扶对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帮扶对象范围,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名单。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
(二)建立帮扶团队。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以各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卫生监督机构为主,组建帮扶专家团队,鼓励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强化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技术支持力量。帮扶团队开展帮扶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摸底,因企施策,提供专业、科学、具体、有效的帮扶指导。
(三)重点开展“五个一”帮扶工作。
1.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指导企业对所有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根据辨识结果和企业需求,指导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发、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工作。
2.建立一套实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帮助企业梳理现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信息,根据企业现状,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需求、可操作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自查,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3.开展一次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和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指导企业在厂区相应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栏、张贴告知卡及警示标识,开展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帮助企业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举办一次职业健康培训。通过专家授课、网络培训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开展培训,重点就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管理等内容进行讲解,提高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帮助企业组织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培训,重点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相关权利与义务、职业病危害防护基础知识、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等进行讲解,提高劳动者个人防护意识和水平。
5.开展一次超标岗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的企业,针对超标岗位问题,结合企业实际,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帮助制定整改方案,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服务意识。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等工作统筹谋划、协同推进。要增强主动服务的意识,针对中小微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重点研究,优先予以帮扶解决,切实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会等部门的协作,用好现有中小微企业的各项帮扶政策,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同时,助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内生动力。鼓励各地区充分利用工伤预防费用、职业病防治项目等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
(三)加强宣传指导,及时总结推进。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中小微企业主动参与、积极配合。要加强调研,指导解决帮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有利于帮扶行动开展的良好氛围。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总结,通过问卷调查、劳动者访谈、现场调研等多种形式,分析帮扶效果,不断改进完善帮扶措施,逐步构建可持续的长效帮扶机制。
附件3
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
(2024-2025年)工作方案
职业病防治机构是职业病防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职业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职健发〔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快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工程防护、检测评价、诊断救治、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到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一)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能够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承担85%以上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
(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上报率达到100%;监管覆盖率达到100%,评估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个案信息报告率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均≥95%;质控覆盖率每两年达到100%,质控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上述两类机构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证明文件、质控不合格且未按照要求整改仍开展工作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查找薄弱环节。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和5号文件明确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标准,全面梳理查找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存在的技术支撑能力差距,建立能力建设“底档”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按照“一地一策”、“一单位一方案”的原则,制定能力提升“攻坚”计划。“硬件”不足的,要加快配齐仪器设备,并强化理化实验室及通用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软件”不足的,要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和核定的人员编制,配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提升其业务能力。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认。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照《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明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原则由技术支撑机构承担”的要求,组织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认。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直接确认具备能力。对其他机构,要围绕是否具备监测任务必需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检测评价能力、专业人员及质量控制能力等方面开展能力确认,并于2025年底前完成,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省级、市级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除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外,每年要到50家以上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帮扶等工作,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疾控中心全程参与,增强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防控能力。
(三)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综合运用检测能力比对、“双随机”检查、延伸检查、举报核查等监管方式,压实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规范从业的主体责任。要加强技术服务信息数据的分析、研判,深入纠正治理不报、迟报、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对跨地域的技术服务活动,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都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织密织牢过程贯通、区域联动的监管网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管理。
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3〕241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类机构的备案后核查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与指导、质量控制与问题整改、信息报告等重要环节规范管理。加强质控工作与监督执法双向联动,建立质控台账,定期联合开展“回头看”,实行动态实时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于质控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多次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机构,各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机构名单,或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人才培训项目,围绕职业病防治重点工作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实际操作能力培训,提升培训实效。要指导各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完善保障措施,抓好人员选派、后续使用、长期培养,确保每个机构具有职业病防治骨干人才。要强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严格落实技术评审考核评估或资格考试等各项要求,持续提升其依法规范执业水平。
(六)强化职业健康社会服务功能。
各地要以辖区内劳动者职业健康需求为导向,推进职业病防治院所采取职业病诊疗康复与临床多学科相融合模式,与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康复医疗服务相结合,逐步满足患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省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要尽快提升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治理能力,抓好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遴选的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先进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先进适宜技术评估和筛选,引导相关企业开展转化应用。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已备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每年要开展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工作。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机构优势,积极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职业健康“管家服务”、“结对帮扶”等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作为2024年和2025年的重点工作任务,细化任务和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压实有关单位和地方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一体部署推动、共享共用信息,构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动健康发展。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政策支持措施,着力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要积极争取科技、人才、财税等政策支持措施,推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工作指导,推广经验做法。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提质合规行动的进度和成效进行过程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工作进展滞后、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指导其加快改进和提升。